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为《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违法犯罪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且个人表现没有达到规定条件的。
(三)硕士生和博士生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
(四)校内本科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五)毕业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的。
(六)不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德育、智育、体育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审核与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每年6月上旬之前,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二)教务部将申请学位的全部学生名单审核完毕后,通过校学位办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完毕后的名单,经教务部交校学位办统一上报至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审核内容与标准
(一)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应符合以下标准:普通本科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不低于1.6。绩点分的计算标准由教务部具体制定。
(二)本科毕业论文合格。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以后表现优秀,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程序进行审查,并通过教务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内容与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成人教育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单位将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核准后,报校学位办依照规定统一办理。
第八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